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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 

考生违纪

一.属下列违纪之一,试卷无效,按零分处理。卷面成绩登"O"分:
(1)使用铅笔(绘图、标准化考试除外)或红笔答卷者;
(2)在试卷密封线外写学号、姓名,以及在卷面上做特殊记号者;
(3)姓名、学号均填写、或错填、或字迹不清者;
(4)涂改姓名、学号者;
(5)参加考试不交试卷,擅自带走试卷或故意撕毁试卷者。
二.属下列违纪情况之一者,扣卷面成绩20分:
(1)夹带书籍、刊物、报纸、笔记本、纸条等文字材料进入考室(开卷考试除外),被监考员查获,但尚未偷看者;
(2)交头接耳或旁窥他人答卷者(再犯者,取消该科考试成绩);
(3)携带BP机、移动电话进入考场,并窥视BP机信号内容或拨打、接听电话者;
(4)考试结束,监考员宣布考生退场后仍继续答卷者。
三.属下列违纪、舞弊情节之一,取消考试成绩,不准参加该科补考:
(1)偷看夹带进场的书籍、刊物、报纸、笔记本及纸条者;
(2)偷看事先写在手掌或身体其他部位与考试科目内容相关的文字者;
(3)传递字条、有意为他人偷看试卷、抄袭答案提供方便者;
(4)偷看、抄袭他人试卷者;
(5)不服从监考员监督管理,与监考员争吵者。
四.属下列严重舞弊情节之一者,取消考试成绩,除不准参加补考外还在规定年限内不得参加该科重考,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,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等处分:
(1)交换试卷作弊者,二年内不得参加该科重考;
(2)违纪、舞弊行为被揭露后,谩骂威胁监考人员,扰乱考场秩序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记过处分。如发生殴打监考人员等严重情况,给予勒令退学补分并送交司法部门处理;
(3)与场外人员或考场工作人员串通作弊者,给予记大过处分,三年内不得参加该科重考;
(4)考生为他人代考或请他人代考,给予记大过处分,三年内不得参加该科重考,如再次违纪作弊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;
(5)非电大学生为电大学生代考者,一经发现,应令其立即退出考场,并查明姓名、工作(学习)单位,书面通知其单位,建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;
(6)学生在校期间考试舞弊累计达三次者,不论情节轻重,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考生守则

(1)考前十五分钟(首场考试前二十分钟),考生凭《学生证》、《身份证》进入规定的考场。
(2)考生入场只准带必要文具,如铅笔(答选择题用)、圆珠笔、钢笔、三角板、圆规等。禁止携带任何书籍、笔记、资料、报刊和草稿纸(开卷考试除外),不准携带掌上电脑、电子记事本、武器、饮料进入考场。各种无线通信工具(如BP机、移动电话)等必须关闭。
(3)考生入场后,要按号入座,将本人《学生证》和《身份证》放在课桌左上角,以便核验。"两证"不全不准参加考试。
(4)开考三十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,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,出场后不得进场续考。
(5)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,必须先在指定位置准确、清楚地填写姓名、学(考)号、归属地(市)及学校名称等栏目。开考铃响后才能开始答卷。
(6)考生只准用蓝、黑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答卷,不准用铅笔(作图、标准化试题除外)或其他颜色的笔答卷。
(7)考试期间,考生一律不得以任何籍口离开考场后再进入考场续考,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,不准吸烟,不准高声谈笑,喧哗。
(8)考生必须独立答卷,不得冒名顶替,不准打小抄、夹带偷看、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交换试卷、交换草稿纸,不准传递纸条、文具、计算器等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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